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夏字第 6 期 25-26 頁
「103 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益款申請動用計畫」實務上之執行係由烏 來區公所執行辦理,故新北市政府公告委託烏來區公所辦理執行該項計畫
主 旨:公告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委託烏來區公所辦理「103 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租 金收益款申請動用計畫」。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考量實務上 103 年度原住民保留地租金收益款申請動用計畫係由烏來區 公所辦理,爰委託烏來區公所執行辦理是項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