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3 年夏字第 4 期 47 頁
因原住民族土地開發與管理經營細部實施計畫─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實施計畫於實務上係由烏來區公所負責辦理,故新北市政府依照新北市政 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3 條之規定,公告委託烏來區公所辦理 103 年度之該項計畫
主 旨:公告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委託烏來區公所辦理「103 年度原住民族土地開 發與管理經營細部實施計畫─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實施計畫」。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3 條。 公告事項:考量實務上原住民族土地開發與管理經營細部實施計畫─補辦增劃編原住 民保留地實施計畫係由烏來區公所辦理,爰委託烏來區公所執行辦理是項 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