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參加職業工會投保勞工保險之計程車業和貨運業駕駛,得否依「勞工
退休金條例」自願提繳退休金疑義,釋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3 月 17 日勞動四字第 0940012882
號函辦理。
二、凡受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之勞工,雇主本即須依勞動基準
法第 56 條之規定,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至中央信託局之專戶;
今年 7 月 1 日「勞工退休金條例」 (新制) 開始施行後,若勞工
選擇適用新制,雇主亦須按月為勞工提繳新制退休金至勞工個人退休
金專戶或提繳年金保險費,合先敘明。
三、參加職業工會之自營作業者,並無受雇主僱用或另行僱用勞工之事實
者,非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7 條第 2 項所稱「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
」之範圍,故其尚不得自願提繳退休金至個人退休金專戶。
正 本:本縣各事業單位、本府所屬各單位
副 本:本府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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