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報 101 年秋字第 13 期 60 頁
新北市政府依據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之規定,公告 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所定主管機關命令停工權限,自即日起劃分 予本府勞工局執行之
主 旨:公告本府關於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所定主管機關命令停工權限,劃分 予本府勞工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新北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暫行辦法第 2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3 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