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之工資」解釋令,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 94 年 6 月 20 日勞動二字第 094003270
9 號書函辦理。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6 月 20 日勞動二字第 0940032710 號令
:「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
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
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事業單位發給之夜點費如係雇主為體恤夜間輪班工作之勞工,給
予購買點心之費用,誤餐費如係因耽誤勞工用餐所提供之餐費,則非
屬該法所稱之工資。鑒於事業單位迭有將『輪班津貼』或『夜勤津貼
』等具有工資性質之給付,以『夜點費』或『誤餐費』名義發放,以
減輕雇主日後平均工資之給付責任,實有欠妥,爰修正刪除勞動基準
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9 款之『夜點費』或『誤餐費』規定,嗣後
有關夜點費及誤餐費是否為工資,應依該法第 2 條第 3 款規定及
上開原則,個案認定。」
正 本:本縣各級產業工會及事業單位
副 本:本府勞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