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冬字第 3 期 21-22 頁
修正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
主 旨: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業已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九十三年九 月二十二日勞動二字第○九三○○四五七五八號函修正,請轉知所屬知悉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勞動二字第○九三○○ 四五七六一號函。 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雇主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五項 規定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之時間,記至分鐘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