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夏字第 9 期 26 頁
指定「營造業」等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
主 旨:指定「營造業」、「遊覽車客運業」、「航空運輸業」、「港埠業」、「 郵政業」、「電信業」、「建築投資業」為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第三 項規定之行業,並自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起施行,請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勞動二字第○九二○○二八三 五五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