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夏字第 3 期 23 頁
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
主 旨:指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行業」為適用同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之行業; 指定「製造業」及「經本會指定適用該法第三十條之一之行業」為適用該 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之行業,並自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起施行,請查 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勞動二字第○九二○○一八 ○七一號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