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春字第 4 期 25 頁
依兩性工作平等法請生理假,於依勞動基準法時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
主 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勞動二字第○九二○○○一三二一號 函令,女性受僱者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規定請生理假,或因妊娠未 滿三個月流產,依同法第十五條規定請產假者,於依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 四款規定計算平均工資時,上開期間之工資及日數均不列入計算,請查照 。 說 明: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八日勞動二字第○九二○○○一三二 一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