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繕具考績 (成) 通知書
時,應依銓敘部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部銓三字第○九二二二八○二九九
號令修正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於考
績 (成) 通知書上附記相關教示文字,請 查照。
說 明:一 依據銓敘部九十三年二月四日部銓五字第○九三二三○八九三○號函
辦理。
二 抄附前項銓敘部函。
附 件:銓敘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四日
部銓五字第0932308930號
主 旨: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繕具考績 (成) 通知書
時,應依本部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部銓三字第○九二二二八○二九
九號令修正之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考績 (成) 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於
考績 (成) 通知書上附記相關教示文字,請 查照。
說 明:為充分保障公務人員權益,如貴機關考績 (成) 案業經本部銓敘審定,並
已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繕具考績 (成) 通知
書者,請自行檢視是否確依前揭作業要點規定附記相關教示文字,避免漏
繕受考人對考績 (成) 等次不服時如何提起申訴之教示文字規定,如有漏
繕,請迅予更正考績 (成) 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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