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擬借調他機關人員,調派駐外館處任職,是否須依據「公務人員留職
停薪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留職停薪疑義一案,請依銓敘部九十二年七月
二十三日部銓五字第0922265161號書函辦理,請 查照轉知。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八月六日局力字第09200237
42號書函轉銓敘部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部銓五字第092226
5161號書函辦理。
二 檢附銓敘部函影本一份。
附 件:銓敘部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部銓五字第○九二二二六五一六一號
主 旨:外交部為應業務需要,擬借調其他機關人員,調派駐外館處任職,是否須
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相關規定,辦理留職停薪疑義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貴局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日局力字第○九二○○二○四九一號書函
。
二 查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規定:「本辦法
所稱留職停薪,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
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
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回復原職務及復薪。」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五、配合
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職缺並支薪,經核准者。
.….」第七條規定:「留職停薪人員於留職停薪期間之考績 (成)
、休假、退休、撫卹、保險及福利等事項,依各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先予敘明。本案有關外交部為應業務需要,擬借調其他機關人員,
調派駐外館處任職,是否須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一節,未讅其
是否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稱「占借調機關職缺並支薪」,仍宜先洽請
該部查明釐清。
三 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依公務人員留職
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辦理留職停薪人員,由本
職機關以本職辦理考績,本職機關應向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
調機關或公民營事業機構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評定成
績。」再查行政院限制所屬公務人員借調及兼職要點二第一項規定:
「本要點所稱借調,指各機關因業務特殊需要,商借其他機關現職人
員,以全部時間至本機關擔任特定之職務或工作,借調期間其本職得
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要點五第二項規定:「前項人員如係擔
任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要點九
第一款規定:「借調人員於借調期間,其平時考核與差假由借調機關
負責辦理,並於每年年終或借調期滿歸建時,將平時考核及差假勤惰
有關資料,送其本職機關,作為獎懲及考績之依據,遇有具體功過發
生時,則依上述程序及權責隨時辦理。」另查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併予敘明。
四 綜上所述,公務人員配合公務借調至其他公務機關任職,且占該機關
職缺並支薪,經核准者,應予留職停薪,其年終考績應由本職機關向
借調機關調取平時考核紀錄及其他相關資料,據以評定成績,應無疑
義,是以,其本職既經服務機關准予保留職缺,並依規定辦理本職考
績,其借調職務毋須派代送審,方符合公務人員一人一職之原則;惟
如擔任借調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仍應具有所任職務之任用資格
;至有關其考續、休假及福利等權益則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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