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銓敘部新修正「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銓敘部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部銓二字第○九一二一三一三○九號
函辦理。
二 查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
「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
,敘同列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
級為止,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茲配合上開規定,原「
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第一百四十二至一百四十四欄
位及第一百四十五至一百四十七欄位新增「現支照支俸 (薪) 點 (額
) 」及「核定照支俸 (薪) 點 (額) 」等受考人考績資料項目,以應
實際作業需要。
三 抄附上開銓敘部函及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
附 件:銓敘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八日
部銓二字第○九一二一三一三○九號
主 旨:檢送新修正「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一份,請查照轉知。
說 明:查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施行之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調
任低官等職務人員,其原敘俸級如在所調任職等內有同列俸級時,敘同列
俸級;如高於所調任職務職等最高俸級時,敘至年功俸最高級為止,其原
敘較高俸級之俸點仍予照支。」茲配合上開規定,原「年終考績資料媒體
(磁片) 傳輸格式」第一百四十二至一百四十四欄位及第一百四十五至一
百四十七欄位新增「現支照支俸 (薪) 點 (額) 」及「核定照支俸 (薪)
點 (額) 」等受考人考績資料項目,以應實際作業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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