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之親屬亡故後,如遺體捐贈醫學院者,仍得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規定,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喪假一案,請查照並轉知。
說 明: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局地字第○91○○11
16○號函辦理。
二 檢附原函影本乙份。
附 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
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局地字第○91○○1116○號
主 旨:有關公務人員之親屬亡故後,如遺體捐贈醫學院者,仍得依公務人員請假
規則規定,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喪假,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銓敘部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部法二字第○九一二一七三七
三九號書函辦理,並復台端箋函。
二 案經轉准銓敘部右項書函復略以,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一項
第六款規定:公務人員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喪假得
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復依遺體捐贈暨處理過程
規定:遺體防腐至少需一年,才可以作教學解剖。從防腐措施到教學
結束、火化、奉厝骨灰需要二年以上。有關公務人員之親屬亡故後,
如遺體捐贈醫學院者,其於百日內請喪假疑義,以遺體自捐贈至奉厝
需二年以上,基於我國慎終追遠之傳統禮俗,公務人員仍得依公務人
員請假規則規定,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喪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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