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在臺灣地區已無戶籍之退休公務人員
,其原儲存之優惠存款得否繼續辦理續存之相關疑義一案,請依銓敘部函
釋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銓敘部九十三年五月十日部退二字第○九三二三三三九七三號函
辦理。
二、抄送前函影本一份。
附 件:銓敘部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
部退二字第0932333973號
主 旨:關於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在臺灣地區已無戶籍之退休公務人員
,其原儲存之優惠存款得否繼續辦理續存之相關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依貴公司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銀營二乙字第○九二○○二九
一七○一號函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陸法字第○
九三○○○五一○七號書函辦理。
二、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前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係條例」 (以下簡稱兩岸條例) 第二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
左:……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臺灣地區人民
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之人民。」復查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修正公布之兩岸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左:……四
、大陸地區地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另查本部八十
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八七台特三字第一六四九九七○號書函規定略以,
退休公務人員辦理一次退休金或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到期轉存時,
應憑原留印鑑、存單及國民身分證核對本人辦理,如係前往大陸地區
繼續居住未逾四年尚未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可檢具經財團法
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授權委託書及其在臺灣地區之戶籍謄本、臺
灣地區入出境證明等證件,委託臺灣地區之親友代辦。茲以退休公務
人員赴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後,其在
臺灣地區已無戶籍,且查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現行兩岸人民
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項之處理,均依兩岸條例辦理,由於該條
例未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得領受政府給與是項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之利
息,因此渠等在臺灣地區原儲存之一次退休金優惠存款將無法再辦理
續存。
三、有關貴公司前開函詢,兩岸條例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修正公布時
,將該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
四年,即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予以刪除,改以在大陸地區
設有戶籍者為限,是否表示臺灣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
而未設有戶籍者,即非大陸地區人民,仍得享有優惠存款權利一節,
以事涉兩岸條例之適用疑義,經函請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前開
函復略以,臺灣地區人民前往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而未設有戶籍
者,應視其係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前或二十日後逾四年,以斷定其是
否仍保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如係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前已於大陸地
區繼續居住滿四年者,縱未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
,亦已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如係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後始於大陸
地區繼續居住滿四年者,如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
照,則仍保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準此,退休公務人員如於九十年二
月十九日前於大陸地區繼續居住逾四年者、依兩岸條例第二十六條第
一項規定改領一次退休金者,以及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
區護照者,上述三類人員均已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由於兩岸條
例並未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得領受政府給與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
之優惠存款利息,因此,其在臺灣地區原儲存之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
老給付優惠存款自無法辦理續存;至退休公務人員如於九十年二月二
十日後於大陸地區繼續居住滿四年者,如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
用大陸地區護照,則仍保有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其在臺灣地區原儲存
之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仍得辦理續存。由於經海峽交
流基金會驗證之授權委託書並未包含退休公務人員行蹤之查證,亦無
法證明其身分是否已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為避免衍生退休公務人員
於九十年二月十九日前已於大陸地區繼續居住滿四年,或於大陸地區
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已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依規定
不得繼續辦理優惠存款者,仍委託在臺親友辦理優惠存款續存之手續
之情事,前開本部八七台特三字第一六四九九七○號書函規定修正為
退休公務人員如赴大陸地區者,其原儲存之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
付優惠存款到期時,應視其優惠儲存為一年期或二年期,由當事人檢
具相關證件親至貴公司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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