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宿舍設置戶數統計季報表等九種表件,請依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函示參酌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局授住字第○92○3○
2249號函辦理。
二 抄附前函影本一份。
附 件: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一日
局授住字第○92○3○2249號
主 旨:所送貴府暨所屬機關宿舍設置戶數統計季報表等九種表件一案,復請查照
。
說 明:一 復貴府九十二年二月七日北府人三字第○92○○6○413號函。
二 案附資料顯示,截至九十一年十二月底止,貴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共經
管公有宿舍一九七○戶,其中六九三戶位於繁盛地區,三一四戶屬低
度利用,一六六戶閒置。對於閒置及低度利用之宿舍,以及位處繁盛
地區之眷屬宿舍,請積極檢討並適當處理,以提昇公產使用合理化及
運用效益,本局九十二年一月七日局授住字第○92○3○○495
號函說明四仍請卓參。案內有宿舍改作備勤室使用,宿舍用途似已廢
止,宜請依地方制度法及縣 (鄉、鎮、市) 有財產管理相關規定妥處
,已符法制。
三 資料顯示,九十一年十月至十二月間,貴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未收回任
何被占用宿舍,目前仍有四十九戶被占用,其中十九戶訴訟中,五戶
已勝訴等待強制執行,一戶機關敗訴續住,三戶年老單身暫緩催討,
另有二十一戶勸導中,且其中十六戶勸導已逾三個月。對於年老單身
之占用人,請基於照顧退休同仁立場,審慎協洽社會福利安養機構予
以照謢。至於勸導已逾三個月之占用戶,如仍拒不搬遷,依本局八十
九年十月十八日八十九局住福字第三一四三七四號函,似宜積極處理
,以期儘早收回被不合規定占用之宿舍,維護公產。本局九十一年十
月三日局授住字第○九一○三一七五八二號函說明四併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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