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1 年冬字第 6 期 15 頁
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所指離職退保之被保險人,除須符合加保年資及 年齡要件外,尚須實質上具有離職並因而退出公保之事實,始得領取養老 給付
主 旨:有關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所指離職退保之被保險人,除須 符合加保年資及年齡要件外,尚須實質上具有離職並因而退出公保之事實 ,始得領取養老給付。又如保險關係中斷在一日以上,即為實質上之離職 退保,請查照。 說 明:依據銓敘部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部退一字第○九一二一八三二三○號令辦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