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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 臺北縣政府
發文字號: 北府人一字第 0930385925 號
發文日期: 民國 93 年 05 月 20 日
資料來源:
臺北縣政府公報 93 年夏字第 9 期 21-23 頁
相關法條: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第 1 條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B0140011
要  旨:
檢送各機關 (構) 學校辦理三項升官等 (資位) 訓練遴選作業常見缺失彙
整表
主    旨:檢送各機關 (構) 學校辦理三項升官等 (資位) 訓練遴選作業常見缺失彙
          整表一份,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公訓字第○
              九三○○○四一六一號函辦理。
          二、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七條第五項、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第三
              項、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均明文規定晉升官等訓練參
              訓資格條件,惟據每年三項晉升官等訓練辦理完竣後至送審時,陸續
              發生因資格不符規定而遭撤銷訓練及格資格及註銷合格證書情事。
          三、茲為避免辦理晉升官等 (資位) 訓練遴選之作業疏失,致發生各類訓
              練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規定情事,爰將歷年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撤銷訓練及格資格並報請考試院註銷訓練合格證書者,較為
              常見之撤銷原因予以類型化分析並摘述其要旨,以為各機關 (構) 學
              校辦理三項晉升官等 (資位) 訓練業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