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各機關機要職務出缺,如因業務需要,需進用其他機關機要人員時,得參
照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二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詳細敘明擬
用人員之職稱、姓名及擬任之機要職務,函商原服務機關同意後進用;其
於進用後依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理俸級之核敘;又其
繼續任現職之年資,如符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亦得辦理
當年度之考成。銓敘部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部銓三字第○九一二一
三一三三六號書函同時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 明:依據本府人事室案陳銓敘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部銓二字第○九二二二
八○四二一號令副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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