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務人員俸給法 (以下簡稱本法) 修正全文二十八條,業奉 總統於中華
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明令公布,並經考試院定自九十一年八月三十
日施行。有關本法修正施行前,已依法調任低官等職務之人員,其原敘俸
級高於現所銓敘審定職等年功俸最高俸級者,准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新
增規定辦理重行審定,照支其原敘較高俸級之俸點。其於九十一年十二月
十六日前提出申請者,自本法修正施行日 (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 生效,
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 查照。
說 明:依本府人事室案陳銓敘部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部銓二字第○九一二一七九
二七三號令副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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