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臺北縣設置廣告物之汽車管理自治條例、臺北縣淡水河水域船舶管理
自治條例、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公路法有關市區汽車客運業
管理事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第 4 項有關本府
權限事項,委任予本府交通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並自中華民國 97 年
4 月 23 日起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3 項。
二、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第 3 項。
公告事項:本府將臺北縣設置廣告物之汽車管理自治條例、臺北縣淡水河水域船舶管
理自治條例、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公路法有關市區汽車客運
業管理事項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第 4 項等有關
本府權限事項,委任於本府交通局,以該局名義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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