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縣政府公報 92 年秋字第 6 期 48 頁
各機關留存審計機關保管之會計憑證係歸屬於審計機關管理之檔案,其銷 毀程序毋須適用會計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主 旨:函轉行政院主計處針對各機關依會計法及審計法相關規定將會計憑證送審 計機關審核,其留存審計機關保管之會計憑證,應屬檔案法第二條第二款 規定,係歸屬於審計機關管理之檔案,故其銷毀程序,毋須適用會計法第 八十三條規定,經該管上級機關同意後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依據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處會字第○九二○○○四七九○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