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有效提升行政效率及樽節行政資源,公告本市檢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
管理法(下稱食安法)」之陳情案件,具下列情形者,不發給獎金。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暨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
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
公告事項:一、執行期間:自即日起。
二、適用對象:檢舉本市違反食安法之陳情案件。
三、本局依據「臺北市檢舉違反衛生管理法規案件獎勵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公告增列本市檢舉案件不予發給獎金之項目如下
:
(一)成分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標示。
(二)營養標示格式及數據修整。
(三)標示字體大小。
(四)自動販賣機機台外部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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