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委任(託)辦理 104 年度「臺北市醫學中心急診待床轉院計畫」。
依 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9 條第 1 項
第 6 款之規定。
公告事項:一、為降低病患滯留醫學中心急診室比率(不超過 48 小時),並提升醫
院內部病患通報及病床調控機制,本局自 99 年度實施「臺北市醫學
中心急診待床轉院計畫」,委任(託)本市急救責任醫院共同執行病
患轉住院措施。
二、旨揭計畫公告委任(託)本市 17 家急救責任醫院(名單如附件)執
行及辦理費用核付程序。
附 件:臺北市醫學中心急診待床轉院計畫辦理醫院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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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醫 院 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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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學中心(轉│臺大醫院、臺北榮總、臺北馬偕、國泰醫院、國防醫│
│出醫院) │學院三軍總醫院、新光醫院、萬芳醫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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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醫院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陽明院區、中興院│
│ │ 區、仁愛院區、忠孝院區 │
│ │◎臺北長庚醫院、振興醫院、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 │ 、臺安醫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附設民眾診療服│
│ │ 務處、中國附醫、博仁醫院、西園醫院、康寧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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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本計畫自 99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委任(託)本市 17 家急
救責任醫院執行及辦理費用核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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