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臺北市 12 個運動中心所屬 1 樓戶外區域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及菸害防制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3
款。
公告事項:一、為保障民眾健康權益,營造戶外無菸環境,本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 1
5 條第 1 項第 13 款規定,公告臺北市 12 個運動中心所屬 1 樓
戶外區域,自 103 年 7 月 1 日起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12 個
運動中心名單及地址如下:
(一)臺北市松山運動中心: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 號。
(二)臺北市信義運動中心:臺北市信義區松勤街 100 號。
(三)臺北市大安運動中心: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 3 段 55 號。
(四)臺北市中山運動中心:臺北市中山區中山北路 2 段 44 巷 2 號
。
(五)臺北市中正運動中心:臺北市中正區信義路 1 段 1 號。
(六)臺北市大同運動中心:臺北市大同區大龍街 51 號。
(七)臺北市萬華運動中心:臺北市萬華區西寧南路 6 之 1 號。
(八)臺北市文山運動中心: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 3 段 222 號。
(九)臺北市南港運動中心:臺北市南港區玉成街 69 號。
(十)臺北市內湖運動中心: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 12 號。
(十一)臺北市士林運動中心:臺北市士林區士商路 1 號。
(十二)臺北市北投運動中心: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 1 段 39 巷 100
號。
二、違反規定於上開禁菸場所吸菸者,將依菸害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
規定,處新臺幣 2,000 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本案另載於臺北
市政府衛生局網站(網址:http://www.health.gov.tw)衛生局公告
網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