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104 年 第 220 期 9-10 頁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公 告委任臺北市陽明教養院辦理院生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事宜
主 旨:公告本局主管業務委任事項,並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依 據:一、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本局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第 1 項第 2 款有關本市陽明教 養院院生之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事宜,委任該院辦理,並得以 該院名義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