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本府社政類人民申請案件第 20 項、第 21 項、第 35 項、第
36 項、第 40 項、第 42 項、第 43 項、第 44 項、第 55 項及第 57
項處理時限表暨新增第 65 項「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重新核費申請」案件
。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及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 167 點規定。
公告事項:一、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確立托育中心、托兒所及老人福利機構等場所申
設立案之審核標準,修訂「臺北市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建築物申設立案許可檢視表」及「臺北市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設
一定規模以下立案許可簽證項目表」。本局檢討涉前揭使照變更審核
之人民申請案件,修正處理時限表應備證件之案件項目,條列如下:
(一)第 20 項「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遷移、擴充業務規模或復
業申請」案件。
(二)第 35 項「申請設立、擴充、遷移之財團法人老人安養暨長期照顧
機構」案件。
(三)第 36 項「申請設立、擴充、遷移及變更負責人私立小型老人安養
暨長期照顧機構」案件。
(四)第 43 項「申請設立擴充、遷移及負責人變更之小型托育機構立案
」案件。
(五)第 44 項「申請設立擴充、遷移及負責人變更之大型托育機構立案
」案件。
(六)第 55 項「設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案件。
二、為配合本府「申請案件結合超商據點提供多元管道服務」計畫實施,
更新第 21 項「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及第 57 項「弱
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等相關資訊,
說明如下:
(一)處理時限表之申請方式欄位加註說明「超商」;備註欄位加註說明
「超商申請方式預定自 102 年第 2 季施行」。
(二)作業流程圖之受理方式欄位加註「超商(超商申請方式預定自 102
年第 2 季施行)。」。
三、另本市浩然敬老院依據「入出院管理自治條例」規定及聯絡方式之變
更檢討,修正以下案件處理時限表及作業流程圖:
(一)第 40 項「浩然敬老院安養進住申請」案件
1.處理時限表之應備證件第 2 項依法規內容變更為「3 個月內之
公私立區域級以上醫院體檢表正本 1 份(含胸腔 X 光、梅毒
血清、愛滋病檢查、阿米巴痢疾、桿菌性痢疾、B 型肝炎、寄生
蟲檢查)」;第 3 點為避免申請人混淆,刪除「網路申辦可用
自然人憑證驗證」,僅保留「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處理時限表之申請方式欄位刪除「機構轉介」並增加「傳真」;
承辦單位欄位電話分機改為「313」。
3.作業流程圖之受理方式欄位刪除「機構轉介」並增加「傳真」。
(二)第 42 項「浩然敬老院外界團體參訪申請」案件
1.處理時限表之申請方式欄位刪除「電話」並增加「傳真」;承辦
單位欄位電話分機改為「209」。
2.作業流程圖之受理方式欄位刪除「電話」並增加「傳真」。
四、次依本市陽明教養院「院生教養費收費標準及注意事項」規定,增訂
第 65 項「臺北市立陽明教養院重新核費申請」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