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107 年度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
遇計畫」委託單位。
依 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14 條第 1 項第 10 款、第 21 條第 1 項
第 3 款、第 38 條第 2 項第 5 款、第 54 條、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
計畫規範及行政程序法第 16、19、137 條。
公告事項:本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自中華民國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08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委託培靈醫院、財團法人旭立文教基金會、臺北市
立聯合醫院、社團法人台灣家庭暴力暨性犯罪處遇協會以及社團法人台灣
力人關係促進協會,辦理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