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來函所詢○○汽車商行所提陳情乙案,本會研究意見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4 年 12 月 28 日北市交三字第 09435958100 號函。
二、有關○○汽車商行所詢事項,謹分述如下: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第 10 款第 1 目及第 2 目規定,關於直
轄市道路之規劃、建設及管理與直轄市交通之規劃、營運及管理,
為直轄市自治事項;按遊動廣告車輛行駛、停放於本市道路上,攸
關本市道路及交通管理,本府自得基於權責訂定自治規則,即臺北
市遊動廣告物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以為管理。
(二)又有關遊動廣告車輛禁止停放本市道路,係本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 5 條規定先行公告,如有違反該項公告者,則依處罰條
例第 56 條第 1 項第 9 款及第 3 項規定處理;至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遮蔽廣告內容之遊動廣告車輛,除國定例假日外,
於每日上午七時至下午九時,不得停放於本市道路,違者逕行拖吊
。」僅係就遊動廣告車輛以遮蔽廣告方式意圖規避前揭公告及處罰
條例之處理者,明文規範仍屬遊動廣告車輛有違規情事,而應依處
罰條例第 56 條第 3 項規定予以拖吊移置。
(三)另有關公共汽車得以排除免徵收行政規費乙節,卷查係考量公共汽
車設置遊動廣告者,須依臺北市公共汽車設置車廂外廣告注意事項
規定,保留車輛數 20% 之車外後側廣告版面,提供作為政令宣導
,已有回饋公益廣告版面,且其廣告隨公車行駛而移動,無占用公
共停車空間之虞,爰免予徵收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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