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局「96 年度○○分隊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採購案是否仍可採用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96 年 9 月 27 日北市消後字第 09633971400 號函。
二、按政府採購法第 93 條規定:「各機關得就具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
或勞務,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茲以共同供應契約係訂約機關
與廠商訂定之契約,實務上適用機關與廠商仍會另行訂定符合機關實
際需求之契約,本件立約機關所訂定之共同供應契約價金原為 45 萬
9,119 元,惟 貴局因預算不足,洽請訂約廠商減價承攬,亦獲該廠
商同意以 40 萬 3,800 元施作,則本件基於契約自由原則, 貴局
與廠商議約並達成合意依原契約減價施作,亦可減省市庫支出,似無
不可。
三、又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 9 條規定:「本契約應明定訂約廠商
於本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
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可見廠
商提供更優惠之價格予 貴局,並無不可。
四、以上意見,敬請卓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