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內政部函請貴局就○立法委員○○索取 95 年 6 月至 8 月間,由
外縣市遷入本市中山區、大同區、士林區同址多戶之地址及統計數據逕復
,有關其是否涉及隱私,得否提供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貴局 96 年 01 月 08 日北市民四字第 09630417500 號函。
二、本件內政部以 96 年 1 月 5 日台內戶字第 0960001781 號函,請
貴局就○立法委員○○索取 95 年 6 月至 8 月間,由外縣市遷入
本市中山區、大同區、士林區同址多戶之地址及統計數據逕復○立法
委員○○乙案,本件經電洽貴局承辦人員詢問有關現行實務上戶役政
系統是否可由內政部查詢,貴局訪詢結果係內政部僅能作簡易功能查
詢,並無法查出同址多戶之地址,亦無法統計數據,○立法委員索取
旨揭相關資料,僅能由中山區、大同區、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查詢。惟
本案是否宜由貴局查詢後逕復○立法委員○○,仍有待斟酌,按○立
法委員○○因問政需要向內政部索取旨揭資料,係依立法院職權行使
法行使其職權,其職權行使之對象係內政部,而非貴局,其調閱文件
之程序亦須符合該法之規範。倘內政部於執行職務時因技術上無法使
用戶役政系統查詢出旨揭資料,須請求貴局所轄中山區、大同區、士
林區戶政事務所協助查詢時,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
定請求貴局為行政協助,貴局應將查詢結果函復內政部,而非由貴局
逕復○立法委員○○,合先敘明。
三、另依貴局前揭函所載有關○立法委員○○索取旨揭資料是否涉及隱私
之疑義,本會意見如下:
(一)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附件 1)第 3 條第 1 款規定:「
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
、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
活動及其他足資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本件有關外縣市遷入本市中
山區、大同區、士林區同址多戶之地址,該資訊未與自然人之姓名
相結合,亦無以此方式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則該資料即非上
開規定所稱之個人資料,並不發生適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問題,惟其查詢之結果雖無自然人之姓名,卻可得出特定人之住址
,若將其住址提供○立法委員○○,則有無侵害個人隱私之疑慮,
依前揭說明以由內政部認定為宜。
(二)另有關本件是否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附件 2)規定由申請人申請
公開(被動公開),按依前揭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
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
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等媒介物及其他
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
亦即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範圍係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作成之資
訊,本件○立法委員○○索取之資訊,係由中山區、大同區、士林
區戶政事務所分別執行數個電腦程式後,再以人工方式篩檢得出資
料,並非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範圍,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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