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重申請本市里長開立證明書時,各需用機關請提供申請人有關開立證明之
法令依據,俾申請人提示里長參考,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 明:一、查本市里長出具證明係依「臺北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如附件
)辦理,該要點第 2 點表列里長得出具證明之事項包括:
(一)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辦理印鑑登記。
(二)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
(三)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
(四)無門牌違建戶居住事實證明。
(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
診醫療者清寒證明。
二、惟為免掛一漏萬,復於前開作業要點第 5 點規定,申請里長核發本
作業要點第 2 點所定以外之證明書者,「申請人」應檢附需用機關
之法令依據,里長經「查證屬實」者,得核發證明書。爰此,當申請
人無法檢附需用機關之法令依據或里長無法查證事實者,里長得不予
核發證明書。
三、按行政程序法第 1 條規定,行政行為應遵行公正、公開之程序,並
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爰各局處如有需要民眾提出里長開立之證明書
時,應提供申請人據以開立證明之法令依據,並應明示是否有其他替
代方案(如:申請人自立切結書、租賃契約、房屋所有權狀……等)
,俾利申請人選擇。
四、邇來迭有里長反映,本府機關要求民眾向里長申請「居住證明」且未
檢附需用機關之法令依據,造成里長與里民之糾紛及困擾;查財政部
為減輕(村)里長出具證明之作業,及稅捐稽徵機關認定之一致性,
乃重新核釋所得稅法第 1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所稱「無謀生能
力」之認定原則;規定自辦理 96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原往
年應提示(村)里長「同居受扶養證明」之規定停止適用,改以「扶
養其他親屬切結書」代之,該便民措施,惠請卓參。
附 件:臺北市里長出具證明作業要點
100.11.30 府民區字第 10033452500 號函頒
一、臺北市政府為增進便民服務效能,規範里長核發各項證明書作業程序
,以加強法制化,並維護人民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里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里長申請核發證明書:
(一)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辦理印鑑登記。
(二)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
(三)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
(四)無門牌違建戶居住事實證明。
(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
診醫療者清寒證明。
三、里長核發證明書格式中,宜載明其法令依據並應載明本要點所定准予
發給證明書之要件(如附表一)。
四、申請核發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書者,應由申請人檢具相關文件向里長提
出申請,由里長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一)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辦理印鑑登記:經現場訪查結果,申請人
確實不能行走,且意識清醒(有意思表達能力)而無法親自申請時
,核發「無法親自辦理印鑑登記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二);申請
人仍可親自辦理申請或已無意思能力(意識不清或心神喪失)時,
不予核發。
(二)確實不能行走致無法親自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經現場訪查結果,
申請人確實不能行走,且意識清醒(有意思表達能力)而無法親自
申請時,核發「無法親自申請補發國民身分證證明書」(格式如附
表三);申請人仍可親自辦理申請或已無意思能力(意識不清或心
神喪失)時,不予核發。
(三)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經現場訪查結果,其家庭經濟狀況並
非富裕,並經申請人提出所得及財產證明資料,屬清寒者,核發「
學生獎助學金(清寒)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四)。
(四)無門牌違建戶居住事實證明:經現場訪查結果,有鄰居證明或有水
電費收據等其他物證資料,足以證明有居住事實者,核發「臺北市
無門牌違建戶居住事實證明書」(格式如附表五)。
(五)參加全民健康保險無力繳納保險費但需住院、急診或重症、急症門
診醫療者清寒證明:經現場訪查結果,確為生活清苦,家境清寒,
無力繳納全民健康保險費者,核發「無力繳納健保費但需住院、急
診或重症、急症門診醫療者清寒證明書」(格式如附表六)。
五、申請里長核發第二點所定以外之證明書者,申請人應檢附需用機關之
法令依據,里長經查證屬實者,得核發證明書。
六、申請人拒絕訪視或無實際居住事實者,里長得拒絕出具證明。
七、里長出具證明書時,得設置簿冊登記。(格式如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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