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訂「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工務類第一項「臺北市市有
公地民間申請自費興建計畫道路」、第三項「挖管證明」、第六項「臺北
市人行道認養、人行地下道認養及人行天橋認養」及第七項「臺北市人行
天橋設置廣告物」等,並自即日起施行。
依 據:依本府 102 年 5 月 13 日府授研服字第 10211570200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修訂「臺北市政府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工務類第一項「臺北市市有公地
民間申請自費興建計畫道路」、第三項「挖管證明」、第六項「臺北市人
行道認養、人行地下道認養及人行天橋認養」及第七項「臺北市人行天橋
設置廣告物」等案件處理時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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