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公報 96 年夏字第 48 期 16-21 頁
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受理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案件處理期限
主 旨: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案件處理期限。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公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人民法人或團體申請案件處理期限 如附表。 二、申請案件處理期限該處得於原處理期限內延長 1 次。 三、申請案件處理期限得扣除補正、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等期間。 四、申請案件處理期限遇 3 日以上之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其期間 依實際假日延長之。 五、申請案件處理期限係含括例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