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市汽車檢驗廠自 94 年 8 月 15 日起新增跨區代收外縣市車輛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17 條違規罰鍰。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一、委託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二、本市汽車檢驗廠開放跨區代收外縣市車輛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7 條違規罰鍰 (限未逾應到案日) ;採服務性質,不向民眾收取
手續費,代收本市違反處罰條例第 17 條違規罰鍰亦比照取銷手續費
。
三、實施日期:94 年 8 月 15 日起。
四、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地址:臺北市羅斯福
路四段 92 號八樓;電話:02-236582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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