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29 期 36451 頁
臺北縣準用工會法中部分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工會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 款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