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為防止原住民打零工領不到工資之情事,建請本會於勞動基準法有關
約定勞雇關係之勞動契約部分,強制規定訂定工作契約或更有效防範機制
乙節,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會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原民衛字第0930003243號
函。
二 查勞動契約是諾成契約,除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及有背於公序良
俗者外,原則上無須以書面訂立,可依勞雇雙方口頭約定、默示的意
思表示或事實上之行為而成立,合先敘明。
三 如為確保勞工權益,擬以書面訂定勞動契約者,建議參照勞動基準法
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約定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四 惟如勞工遇雇主涉有不法情事致使勞工權益受損,可依勞資爭議處理
法之規定,檢具相關具體資料 (註明勞資雙方姓名、事業單位全銜、
地址、聯絡電話及爭議事由及請求事項) 至工作所在地之縣、市政府
勞工或社會科 (局) 申訴並請求協助,以維權益。
正 本: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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