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公司所定「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
國營事業 100 年度保全(警衛勤務)集中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乙案,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 100 年 1 月 26 日立法院黃委員○英召開「長工時、低薪資
、高流動,保全員沒『保全』!記者會」決議事項辦理。
二、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
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
、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
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
者,從其規定。」
三、有關雇主招聘人才或僱用員工均須遵守前項法律規定,不得將就業歧
視禁止項目列為徵才條件,違反者,依同法第 65 條規定,處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
四、又「就業歧視」係指當雇主以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與執行該項特定
工作無關之特質」來決定受僱與否或其勞動條件,且雇主在該項特質
上的要求有不公平且不合理之情事,可認定為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受僱
員工歧視。就業歧視可能出現在招聘廣告、甄試、考績、晉升、調職
或培訓、僱用條款和條件、組織裁員資遣、退休政策以及申訴程序等
給予差別待遇。
五、有關所定旨揭契約內容一、採購標的(二)警衛勤務共分五級,其中
4.第四級、5.第五級均明示限制擔任該職務之身高、體重條件,此與
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就業「容貌」禁止歧視項目規定尚有未
符之處,應予研議修正,以避免導致得標廠商違法受罰。
正 本: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立法委員黃○英國會辦公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本會勞動條件處、
職業訓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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