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招標文件內載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
乙節,是否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 貴會 97 年 11 月 18 日工程企字第 09700464480 號函。
二、查就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條文「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
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
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
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
,從其規定。」
三、「出生地」係指求職者或受僱者之醞成地,屬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的
特質,此一特點即是禁止就業歧視的基本精神所在,至求才者(如地
方政府等)或雇主為增進產業與地方共榮發展所定之「睦鄰權宜條款
」乃屬「居住地」概念,育「出生地」有所差異。故於招標文件內載
明「廠商於得標後儘量僱用當地市民以增加就業機會」,尚未違反就
業服務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基隆市政府、本局就業服務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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