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 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38 期 11679-11680 頁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等規定,公告委託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 備協會,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主 旨:公告本部委託社團法人中華產業機械設備協會,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 行檢查業務。 依 據: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及勞動檢查法第 17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本部委託代行檢查機構名稱、代行檢查種類、檢查項目、責任轄區及委託 期間詳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