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23 卷 期 163-166 頁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委託中華鍋爐協會及中華 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 2 家非營利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 檢查業務
主 旨:公告本部委託中華鍋爐協會及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等 2 家非營利 法人,辦理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代行檢查業務。 依 據:一、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及勞動檢查法第 17 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 16 條。 公告事項:本部委託代行檢查機構名稱、代行檢查種類、檢查項目、責任轄區及委託 期間詳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