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本會主管法規通函各地方政府或所屬下級機關之解釋函,如具有行政
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性質者,請各單位於發文時通報至本會勞工法
令資訊系統並副知法規會,餘請依說明三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說 明:一、查本會勞工法令資訊系統過往均僅收錄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且已依同法第 160 條第 2 項登載於行政院公
報之解釋令,然對本會各單位作成對各地方政府或所屬下級機關之法
規解釋通函並未收錄,造成民眾查詢及使用上之不便。
二、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
官對屬官,依其權限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
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般、抽象之規定。」,本會各單位對地方政
府或所屬下級機關本權責解釋法規之通函,如該函具有前開性質者,
為使民眾能得知本會行政解釋,請於發文時,同步通報至本會勞工法
令資訊系統並副知法規會。
三、另為加強收錄本會過往曾作過之解釋通函,請各單位依下列時程將相
關資料送法規會彙整,俾利法規會將相關資料移請勞工法令資訊系統
維護廠商鍵入系統,供民眾查詢:
(一)請各單位將主管法規之最新解釋彙編紙本及電子檔於 101 年 10
月 10 日前送法規會彙整。
(二)請各單位將 100 年 1 月 1 日起迄今,通函各地方政府或所屬
下級機關之法規解釋函公文副本影本及電子檔,於 101 年 10 月
15 日送法規會彙整。
(三)各單位爾後若出新版解釋彙編,均請於出版時將紙本及電子檔副知
法規會。
正 本:本會勞資關係處、勞動條件處、勞工福利處、勞工保險處、勞工安全衛生
處、勞工檢查處、綜合規劃處、職業訓練局、中部辦公室、勞工退休基金
監理會
副 本:○○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