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本會主管法規中關於直轄市
規定之法規如後附,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 件:┌──────────────┬───────────────┐
│ 法規名稱 │ 條、項、款、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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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七十二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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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第五條第一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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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勞動檢查機構組織準則 │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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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員遴用及專業訓練辦法│第三條第三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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