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配合勞工退休金條例之施行,政府機關各項委託案、採購案均應注意承
辦單位是否確實為其僱用之勞工依法提繳退休金,以保障勞工權益,請
查照。
說 明:一、查勞工退休金條例 (新制) 業已於民國 93 年 6 月 30 日公布,囿
於民間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準備之需要,依該條例第58條規定,新制
將於本 (94) 年 7 月 1 日正式實施。鑑於施行在即,請貴單位對
於委託在案者,注意其是否為所僱用選擇適用新制之勞工提繳退休金
。
二、另,自本 (94) 年 7 月 1 日後各機關委託之研究案及採購案,仍
應注意承辦單位是否編列依新制提繳勞工退休金之預算並確實提繳之
。
正 本:總統府、司法院、立法院、考試院、行政院、監察院、內政部、外交部、
交通部、考選部、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
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主計
處、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經濟
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
政院體育委員會、法務部、財政部、國防部、教育部、經濟部、僑務委員
會、審計部、銓敘部
副 本:本會勞動條件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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