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部「104 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及「104
年度專案技術士技能檢定承辦單位」(如附件)。
依 據:職業訓練法第 31 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行
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16 條及地方制度法第 2 條等規定。
公告事項:一、各辦理單位執行旨揭業務,悉依「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及其
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如對本公告內容有所疑問,請洽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地
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 2 段 501 號 6 樓。電話:(04)2250
0710)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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