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08 期 32791 頁
臺北縣準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 3 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三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 96 年 5 月 25 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