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203 期 32341 頁
臺北縣準用召集規則第 29 條第 2 項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臺北縣準用召集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 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五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