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考試院公報 第 30 卷 1 期 23 頁
依地方制度法,縣人口聚居達二百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其 他法律關於直轄市之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中部分 條文有關直轄市之規定
全文內容:依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桃園縣準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第二十二條關於直轄市之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正 本:中央及地方各主管機關、考試院編纂室(請刊登公報) 副 本:考試院(第三組)、本會保障處、地方公務人員保障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