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 貴會所詢「銀行書面連帶保證」可否由連帶保證銀行以函文採購機
關方式同意展延其有效期乙案,經研議如說明,敬請 卓參。
說 明: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以下簡稱金管會銀行局)96
.5.1 銀局(一)字第 09600179030 號函轉 貴會 96.4.25 工程
企字第 09600151000 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本會於 96 年 7 月 27 日及 8 月 22 日召開 2 次專案會
議討論,研擬意見如次:
(一)有關「辦理公共工程履約保證,是否有以函文採購機關方式,同意
展延其有效期?」一節:
依調查結果顯示,計有 17 家銀行表示有以「函」方式展延有效期
間;有 9 家銀行表示無以「函」方式展延有效期間。
(二)有關以「函」文方式辦理展延「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有效期
,該「函」須具備何種程序及格式一節:
1.該「函」須具備何種程序一節:
銀行以「函」方式延展有效期限時,係申請人經受益人或要保單
位同意,並憑其同意展延期限之文件申請展延保證期限。其處理
程序係比照授信簽發保證書之申辦手續辦理,審核展延「履約保
證金連帶保證書」之有效期,仍應符合銀行有關保證期限之相關
規定,並經由適當之授權層級核准後始得辦理。
2.有關該「函」須具備何種格式一節:
若以「函」方式辦理展延有效期者,實務上並未使用特定或統一
之格式。一般此類函之格式內容應載明足資認定擬展延保證書之
相關資訊,通常有:
(1)廠商名稱。
(2)標的。
(3)原保證書字號及保證金額。
(4)原保證書有效期限。
(5)同意保證書展延期限。
(6)展延函應以銀行對外函文格式簽發,並加蓋簽發單位(即保證
單位)印鑑或條戳。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本會各會員單位所屬總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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