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符合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請 貴會轉知各工程招標單位,在辦
理重大工程邀標時,對參與投標廠商之資格文件如需辦理認證時,除可向
中華民國法院辦理外,應再增列民間公證人,敬請 查照。
說 明:一、本會接獲會員反應,近來有工程機關邀標時規定,相關文件需經「中
華民國法院」之認證,但均未述及「民間公證人」。
二、依我國公證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之公證人
辦理之」;「本法所稱公證人係指法院之公證人及民間之公證人」。
敬請轉知工程招標單位上述訊息,以利招標程序之完備。
正 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副 本:本會秘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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