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函詢新北市「八仙樂園粉塵暴燃」若經認定係人為因素,有無「風災震災
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爆炸災害之適用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
照。
說 明:一、復貴府 104 年 7 月 3 日府社助字第 1040131319 號函。
二、查「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係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48 條授權訂定,且依本標準第 2 條第 2 項規
定,本標準所稱救助,指因遭受風災(含颱風及龍捲風)、震災(含
海嘯)、火災或爆炸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政府發給災害救
助金,以維持其個人或家庭之基本生活。究其立法意旨係為協助受災
民眾恢復生活秩序以維持其基本運作。因此當民眾因本標準所訂災害
致死亡、失蹤、重傷或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程度,除屬本標準第 7
條第 2 項所訂故意致自身或他人受災情形外,否則無涉來函所稱究
係因自然力造成或人為因素所造成之審查要件。
三、又依地方制度法第 18 條及第 19 條規定「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
為地方自治事項及本標準第 8 條規定略以,災害救助金由災害發生
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並分別編列預算支應。有關災害救助
金之核發、核發要件之實質認定係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自秉權責辦理。若不符本標準相關救助規定,但仍有提供實際協
助必要之災民,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本權責衡酌個
案具體事實有無「社會救助法」或其他法規之適用。
正 本:南投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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